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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浏阳河》的著作权:到底弯了几道弯?

2000-09-20 来源:中华读书报 □本报记者 李颖 我有话说

“浏阳河,弯过了几道弯,……”,“那个时代”的人们都十分熟悉的“湖南民歌”———《浏阳河》在开头这样唱道。《浏阳河》是“湖南民歌”,我这个没有经历过“那个时代”的人也曾从有关资料上知道了这一“常识”。没承想,到了1995年,湖南省永州市文化馆和湖南省艺术研究院的两位离休干部却为这首“民歌”的著作权打起了官司,其间,起诉、反诉;著作权、名誉权;法律事实的认定、法律条文的适用;一审、二审、改判,历时五年,千回百折,真不知道“弯了几道弯”,到近日总算尘埃落定,《浏阳河》的著作权也终于有了明确的归属。

兴讼:昔日同窗垂老之年琴瑟失和

本案的原告是湖南省永州市文化馆离休干部唐璧光,被告则是湖南省艺术研究院的离休干部朱立奇。二人本曾是长沙音专的同学。毕业之后,虽未在同一单位工作,但朱曾多次在唐编排的剧目中扮演角色,可谓“神交已久”。而今二人皆已垂垂老矣,不想却为《浏阳河》的著作权而琴瑟失和,打起了官司。1995年3月,唐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诉称:《浏阳河》这首蜚声中外的歌曲,其曲谱系其于1949年在长沙市文工团工作时任导演兼作曲的长沙花鼓戏《田寡妇看瓜》中的第四曲———“秋生送瓜”的唱段。1951年,湖南省湘江文工团的小歌舞剧《双送粮》进京演出,原中南文化局在审查该剧时认为,剧中第三曲使用全国通用的曲调“小放牛”缺乏湖南地方特色,应换个湖南风格的曲子。经当时的演出团负责人储声虹与大家商议,遂由朱立奇(时任该剧指挥兼司鼓)将《田寡妇看瓜》中秋生送瓜唱段的音乐,原封不动地移用到了《双送粮》中的第三曲上。《双送粮》进京演出取得巨大成功,其中从唐作移用过去的第三曲随即传唱开来,这就是著名的《浏阳河》。为了确证这一事实,唐璧光提供了如下证据:第一,1952年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单行本《双送粮》上清楚地印着“唐璧光曲”。第二,1979年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《湖南创作歌曲选》在选入《浏阳河》时,再度署名“唐璧光编曲”。第三,1986年,湖南省著名音乐家、花鼓戏剧国家一级作曲家欧阳觉文曾在《人民音乐》杂志上撰文呼吁为唐正名;第四,1993年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曾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维护了唐对《浏阳河》的著作权;第五,1994年,为纪念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,国家版权局曾举办以“太阳的权利”为主题的文艺晚会。该晚会演唱了《浏阳河》,且在节目单上印有“曲:唐璧光“字样。至于该曲曾一度署名为“湖南民歌”的问题,唐认为那是由于他当时正遭受极左迫害的缘故。

然而,1993年,在为纪念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而发行的音带———“历史的回声”中,朱立奇改将唐璧光署名为“原曲作者”,而朱自己则成了此曲的“改编”者。“更有甚之”,朱于1994年4月在《广东商报》上发表题为“谁是《浏阳河》的作者”的文章,称《浏阳河》系其“一手炮制”,而唐“根本没有参加”。又说:“唐先生因历史问题,从肃反起挨整,反右中又加码劳改,尽管《浏阳河》如此署名,并没有人认他的帐。”

唐认为,朱的这些做法,“大有‘夺权’之意”,“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”,给他本人“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”,遂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著作权,向原告人赔礼道歉,并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。

同年7月,唐又追加诉讼请求,要求追加录音带———“历史的回声”的出版者中国录音录像总社、制作者新华社湖南新闻发展中心为被告,要求它们给付原告稿酬一万元整,同时将朱应承担的“名誉损失”赔偿明确为伍千元整。

反诉:对方是“恶人先告状”

同年12月,朱立奇在应诉的同时提起反诉。朱立奇在答辩书和诉状中对《浏阳河》的创作过程做了具体说明。他认为,《浏阳河》的音乐是其根据全国流行民歌《小放牛》及唐璧光《秋生送瓜》唱调两曲的音乐素材,结合《双送粮》歌舞剧的剧情和人物感情改编而成,是其本人和齐芝田的创造性劳动成果。唐璧光并没有参加《浏阳河》的创作,因此不享有《浏阳河》的著作权。而唐“不顾历史事实,公然将自己并没有参加创作的《浏阳河》据为己有”,且在《文萃》(湖南)和《北京晚报》等多种报刊上广为宣扬。朱曾为此多次与其交涉,唐不但拒绝,“反而恶人先告状”,将其推上被告席,朱于是在“不能再容忍”的情况下,对其提起反诉,要求法院确认反诉人对《浏阳河》的著作权,责令被反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,等等。朱立奇在反诉中提供了当时在创作现场的储声虹、姚涤新、齐芝田、詹仲坤、龚业珩等五位《双送粮》剧组成员,以及《双送粮》剧目组织者原湘江文工团团长刘斐章、副团长铁可等人的证言。

一审:原告享有当然的著作权

一审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和1999年11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。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,控辩双方已经将论辩的焦点集中到《浏阳河》对《秋生送瓜》的改编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问题上,因为“独创性”是著作权成立的一个要件。此次庭审由于双方均举证不足而休庭。1999年11月,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。双方争论的焦点仍在《浏阳河》的改编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问题,只是双方都搜集了一些新的证据。

1999年12月,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终于下达了一审判决书。判决书基本上采纳了唐璧光所提供的证据。虽然在事实的认定方面,与唐所说的朱是“原封不动”地移用不同,法院亦肯定朱等人“经过集体努力,在速度、旋律等方面做了调整”,但仍然认为,《浏阳河》确系从唐的送瓜调改编而来,唐是该唱段的原创者,享有当然的著作权及由该权利所产生的收益权。在名誉权方面,法院亦认定朱的《谁是〈浏阳河〉的作者》一文“有明显贬损唐璧光的词语,其行为侵害了唐璧光的名誉权”,朱应采用相应的方式向唐赔礼道歉,并赔偿适当精神损失。对于唐追加的两被告———中国录音录像总社和新华社湖南新闻发展中心,法院的判决书对前者没有涉及,对后者则判决其给付唐著作权报酬及精神损失共计1500元。

终审:多处推翻一审判决

对于一审判决,朱立奇表示不服,并于今年1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合议庭于5月10日审结,并下达了判决书。终审判决多处推翻了一审结果。

在著作权的认定方面,终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,《浏阳河》音乐确系从唐璧光的送瓜调移植而来,但由于二者剧情的区别,朱立奇等人根据《双送粮》的剧情要求进行了编配加工,嵌进了间奏过门,变动了原曲的强弱秩序,使《浏阳河》欢快跳跃的感情与《秋生送瓜》的悲切悔恨有了明显反差,朱立奇等对《浏阳河》音乐的加工付出了创造性劳动。故唐璧光应为《浏阳河》的原曲作者,但《秋生送瓜》的曲调不能等于《浏阳河》,如若没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经过朱立奇等人的创造性工作,没有集体的智慧,也就不会有传唱于大江南北的中国名曲《浏阳河》,故朱立奇等享有《浏阳河》一曲的著作权。

至于朱立奇在《广东商报》上发表的那篇文章,则是“以批评的笔触,评论了对《浏阳河》采访报道中的不实内容,其目的在于阐述作者自己对《浏阳河》音乐署名方式的看法,所反映的内容是基本真实的。”故朱立奇的文章不造成对唐璧光名誉权的侵害。

法院还认定,一审法院关于湖南新闻发展中心的判决,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,依法应予改判。

综上,终审法院认为“原审判决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及处理均不当”,并做了相应改判:1.湖南省新闻发展中心给付唐璧光报酬500元;2.驳回唐璧光在本诉中提出的请求,确认朱立奇等人对《浏阳河》一曲享有改编的著作权,朱立奇和湖南新闻发展中心并未侵犯唐的著作权和名誉权,亦无需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;3.两审受审费共计300元,由唐璧光承担275元,湖南新闻发展中心承担25元。

至此,《浏阳河》的著作权之争算是告一段落了:唐璧光是原曲作者,而朱立奇等人在改编过程中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,因此享有改编的著作权。

但是,据说原被告双方对于这一结果都不太满意,表示可能提起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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